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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创建专栏第四十三期: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
来源:发布时间:2024/5/29 15:55:43点击率:399

三甲创建专栏第四十三期: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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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晓:

    (一)定义

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讨论时限要求

死亡病例应当在病人死亡后一周5个工作日内组织病例讨论。已进行尸检的病人病例讨论,待尸检病理报告出具后一周(5个工作日)之内再次进行讨论。

    ()死亡病例具体范围和讨论主体

    指在医院门、急诊区域内已有医务人员接诊后发生死亡的患者或在住院期间发生死亡的患者需进行死亡讨论,门、急诊死亡患者由最终接诊医师所在科室完成死亡病例讨论。

讨论形式

死亡病例讨论应在全科范围内讨论,全科范围是指设置科室主任的临床专科范围,参加讨论的医师应当包括本科室在岗的全部医师,进修医师、护理人员、实习人员可以参加或旁听。如果死亡病例病情及死亡原因复杂,或涉及本专科以外的其他专科,或经多学科诊治,则需要邀请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参加。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若科主任在患者死亡1周5个工作日内因故均不在岗,则由其向医疗管理部门申请指定并经同意后,由本科室副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死亡病例讨论必须设专门记录本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并将讨论结果记入病历。


供稿科室:三甲创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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